加拿大是個民主國家,保障基本人權,看了今天 CBC 的新聞 (http://www.cbc.ca/canada/story/2007/02/28/harkat-court.html#skip300x250),我很意外。
對付恐怖份子,加拿大有一項法律,容許政府可以無限期居留審問任何人,不需經過審判,也不需要公開理由。這項法律最近尋求展期三年,被反對黨聯手否決。執政黨首相還指摘反對黨玩弄政治手段,置國家安全於不顧。
在此之前,已經有一位加拿大首都的居民,因為被懷疑與恐怖組織凱達有關聯,在2002年12月被捕,一直居留到2006年的六月,才被保釋,保釋條件:
1. 必須隨時穿戴電子監視器
2. 即使在家,必須接受24小時的監視
3. 必須提出48小時前的申請,才能離開家
4. 需要事先書面申請,經過同意,才能與任何人會面
5. 必須居住在老婆與丈母娘的房子
6. 一星期只能出去三次,每次不超過四小時
7. 不能上網
8. 必須同意電話接受監聽
據報導,還有其他長長一串的保釋規定。
今天他的老婆上聯邦法庭,挑戰成功,要求減輕保釋條件,有更多的自由,引據高等法院在上星期裁定這項反恐怖份子法律違憲,政府需在一年內修法。
我能了解反擊恐怖份子的需要,但是逮捕又不需審判,而且還不需要公開證據,這實在是無法想像。最無法理解的是,政府居留他三年半,竟然無法提供證據定罪,最後只好讓人保釋,保釋的條件又那樣嚴苛,不知道這些安全局的人在做些什麼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