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一個台灣的工作機會,促使我探究加拿大人在海外工作如何適用加拿大的所得稅,經過上網查詢與電話諮詢,我大概有些眉目,雖然細節還不明朗,藉由下面的整理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意見:
加拿大稅法規定,加拿大人在海外工作,課稅的方式視與加拿大維持的居民關係而定,分為Factual Resident, Non-resident, Deemed Resident, or Deemed non-resident:
1. 第一種Factual Resident應該可以翻譯成事實居民。就是說雖然你已經離開加拿大,但是加拿大政府還是認定你為居民,照常課稅,因為你與加拿大還保持居民關係。例如你有房子在加拿大,有婚姻伴侶與小孩住在加拿大,在加拿大擁有財產例如汽車家具等,有Social Ties in Canada,或其他像擁有駕照,銀行帳號,信用卡,健康保險卡等,這樣你就會被認定是屬於這類,在繳納所得稅,與一般加拿大人無異,也就是要申報海外所得。
2. 第二種Non-resident非居民,這比較容易理解,就是與前項相反,完全沒有房子在加拿大,伴侶與孩子都離開加拿大,屬於這一類的非居民申報所得稅時只需要申報加拿大境內的所得,不用申報海外所得。不過實務上你並不需要真的把房子賣掉,只要報稅時把房子的增值併入,繳納資本利得衍生的稅金就可以。
3. 第三種Deemed Resident,就是說雖然你屬於非居民,但是因為你在加拿大住滿183天,或屬於政府派駐海外的人,所以還是認定你為居民,你還是要申報海外所得。
4. 第四種Deemed non-resident,這類除了台灣政府派來的工作人員除外,台灣移民通常都不適用。
結論是回台灣工作,因為家人小孩都還在加拿大,因此屬於事實居民這個類別,因此在台灣繳完所得稅之後,還需要申報加拿大的所得稅,不過稅金可以扣除已經繳給台灣政府的部份,不會被重複課稅。